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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 1994-06-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一、信贷资产划转范围问题
  1.农业银行向棉麻公司发放的棉花调销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2.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三材”贷款,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3.凡属国务院确定的、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划转日实际贷款余额全部划转。
  4.凡属本次划转范围内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除114号文件规定的由建设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外),有关银行要按余额划转,同时由专业银行总行移交今年的贷款计划规模。
  5.农业银行向农业部下属的粮种场、良棉场发放的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6.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商业企业、供销社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7.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放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二、企业存款划转问题
  对银发(1994)114号文第6条“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国家专项储备中,粮、棉、油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全部划转。
  对猪肉、食糖、烟叶、羊毛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凡属实行专库管理、独立核算、有专项储备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2.对棉花收购企业的存款,凡棉麻公司所属的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由基层供销社承担棉花收购任务,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3.对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企业的存款,凡属只有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与其他贷款混淆的企业,其农业政策性贷款占企业全部银行借款50%以上的,存款全部划转;低于50%的,存款暂不划转。
  4.粮食企业主管局存款中,凡属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的拨补款,要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存储。

  三、划转过程中财务、会计帐务处理问题
  1.划转日帐务处理问题。6月30日,各划出行要按未划转农业政策性业务前口径编报会计决算;农业银行要同时按划转后口径编报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连同其他行划转过来的有关数据,汇总后编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上报。新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以后反映。
  2.划转信贷资产负债的计息时间问题。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负债起息时间为7月1日。6月30日(包括6月30日)之前,贷款利息由各划出行从企业帐户中收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也由划出行承担。
  3.各划出行的呆帐准备金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4.划转科目对照表问题。银发(1994)114号文件所附“划转科目对照表”是根据应划转的内容列出的。凡科目归属不明确的,要以114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划转资产负债的内容为准进行归并。
  5.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凭证问题。从7月1日起,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其会计凭证暂用农业银行会计凭证代替,但要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戳记。

  四、其他问题
  1.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凡6月30日前开出或收到的属应划出信贷资产企业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由划出行负责清算、兑付资金。
  2.上海、深圳两市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的清算问题。根据五总行联合下发的银传(1994)43号《关于做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再贷款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海、深圳两市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由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3.未设农业银行县级机构地方的业务划转问题。在少数只有工商银行县级机构而未设农业银行县级机构的地方,其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一直是由工商银行县级机构办理的。这些地方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划转,比照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做法,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102号),在内部分帐划转后,视同再代理上一级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办理。
  4.计划单列市各有关行填报的“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除深圳分行直接报总行外,各行要报送到所在省分行,同时抄报各自总行;各行省分行汇总时,要将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数字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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