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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5]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的明码标价,对于维护家用电器维修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印制宣传资料发送到经营者手中,让经营者自觉遵守,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指导,督促其会员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业明码标价的市场巡查。 
  各地在开展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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