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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办理原住民职业训练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2 生效日期: 2004-11-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原民卫字第0930029677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卫字第093002967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失业原住民获得就业所需之工作技能与知识,有效运用社会资源,结合就业市场需求,促进原住民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类型:

(一)事业单位或代训单位之补助:

用人事业单位或受用人事业单位委托代训并经主管机关核发职业训练机构设立证书之训练单位,得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条件提具训练课程与招募计划,向本会申请补助。

(二)考照训练之补助:

1.由各级政府评估地方产业需求,结合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办理技术士项目技能检定训练,所需经费得向本会申请补助。

2.各级政府依相关法规委托办理各类证照或执照检定训练,所需经费得向本会申请补助。

(三)项目核定之补助:其它经本会项目核定者。

三、执行机关:

(一)主办单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用人事业单位、受用人事业单位委托代训并经主管机关核发职业训练机构设立证书之训练单位与经本会专案核定之训练单位。

四、补助原则:

(一)受训学员应具原住民身分,每班开班人数应达十五人以上。

(二)承办单位办理各项训练与辅导考照,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为之。

(三)所办训练应为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所称之全日制训练。

(四)训练计划应于核定后始可办理,经审查核定者,未于核定后二个月内开训,撤销其承办资格,且已核拨之经费应全数缴回。

(五)承办单位如具以下情形者,不予补助:

1.所送计划或项下子计划已接受其它政府机关经费补助者。

2.三年内曾接受政府相关单位补助,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单位组织财务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实纪录。

3.所送计划属基础教育、语文、涉及医疗行为、违反善良风俗习惯、有争议或与促进就业无关之学习活动。

4.训用合一班,所送计划之促进就业效益分析,其保证就业率未达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经费补助范围与基准:

(一)学杂费:依训练时数,每人每小时新台币十二元标准编列(支用于教育费、讲义费、印刷装订费、文具纸张费、招训宣导费、学员就业辅导费等)。

(二)材料费:所列内容应含实习用材料及消耗性工具等,并附材料明细表凭核。

(三)钟点费:

1.每小时新台币八○○元为原则,如需外聘师资,其训练总时数在一二○小时(含)以上者,外聘专业师资钟点费考量其特殊专业(应对所聘之师资特殊性及编列之正当性加以说明),每小时最高得以新台币一、六○○元编列,但以不超过课程总时数四分之一为原则。

2.课程总时数在一二○小时以内之短期训练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一时数限制。但每班次师资个人支给钟点不得超过八小时。

3.职训中心内部老师依公立职业训练机构授课超时及监课钟点费发给要点办理。

4.训练人数超过二十五人,术科得视实际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协助教学,其钟点费标准以每小时新台币四○○元编列。

(四)行政管理费:以前三项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五编列(支用于事务费、分摊水电费、行政人员加班费等与执行训练计划有关之行政管理费用等)

(五)劳工保险费:比照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受训者劳保费标准编列(仅得支用于受训学员投保劳工保险费用,学员中途离(退)训,应依其参训期程比例退还保险费)。

(六)意外险:核实编列。

(七)住宿津贴:承办单位如未提供住宿,参训学员实际居住地位于训练地点以外之县市者得申请本项津贴。每人每日新台币一○○元,一个月以三十日计。

(八)住宿监护费:承办单位于训练期间统一供宿,每班参训学员二十人以下者,每日补助新台币一、○○○元,二十人(含)以上者,每日补助新台币一、二○○元,综理住宿学员生活管理事宜,且不另补助参训学员住宿津贴。

六、申请文件:

承办单位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申请:

(一)办理计划以A4格式制作并装订,一式十份。计划书应包含训练项目、对象(参训条件)、人数、学科、术科及实习课程之进度表、师资名册、材料明细表、训练经费结构表、教学环境及教学设备说明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十)。

(二)依本要点第二点第一项申请者,应检具用人事业单位之用人承诺书、训练单位经用人事业单位委托代训之合约书、立案证书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三)依本要点第二点第二项申请者,应检具主管机关核准办理该职类训练及检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四)因审查需要,本会得要求承办单位提送其它相关文件数据。

七、审查与考核作业:

(一)由本会成立审查小组,依据本要点所订补助原则、是否符合当前人力资源政策需要及当年度预算经费等相关因素审核补助,并得要求申请单位派员简报。

(二)承办单位应落实训练,以避免资源浪费。本会得请审查委员于训练期间或结训后访查训练及经费支用情形。

(三)地方政府办理考照训练,每班考取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对经办人员叙奖嘉勉。

八、经费核拨及核销:

(一)第一期于计划核定后,检附以承办单位为户名之领据(如附件十一)与存折影本先行拨付三十%(地方政府应附纳入预算证明)。第二期于开训后二周内检附学员名册、签到表、课程表、各科授课讲义等资料后拨付三十%。第三期于训练完成后二个月内,检具受安置人员劳保卡影本(安置一个月)或考试及格名单、成果报告(一式三份)、代扣缴所得凭单影本及原始凭证核销完成后,再行拨付四十%。

(二)训用合一之计划执行结果,辅导就业未达百分之七十以上,除不可归责于承办单位之因素外,第三期款不予拨付,并列为执行绩效欠佳单位。

(三)前项所称之「不可归责于办训单位之因素」系指如天灾、事变或其他等不可抗力,或由受训学员叙明原因并切结不愿接受推介就业等。

(四)训练经费之请领应于计划审查核定同意补助后,依会计程序支用,训练经费按实际参训人数核实支给。学员上课时数未达总训练时数二分之一而中途退(离)训者,扣除个人训练费用单价之二分之一;达总训练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而中途退(离)训者,则不予扣除。

(五)于训练完成二个月内,依照行政院主计处函颁之「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办理,并检齐代扣缴所得凭单影本、训练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经费支出明细表、学员成绩考核表、签到表、受(结)训学员名册、受安置人员劳保卡影本(安置一个月)、课程讲义及成果报告送本会核销,其原始凭证应依序装订(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办理者原始凭证无需缴回,但仍应检附经费类送审凭证明细表及经费支出明细表办理结报)。

(六)成果报告一式三份,中文撰写,以A4大小之纸张直式横书,由左至右缮打并装订。报告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训练成果、就业辅导与检讨及建议。

(七)训练经费如未实际支用或原始凭证经审核不符规定剔除时,其所领经费应如数归还。

九、承办单位应配合措施:

(一)办理本项训练,有关招生、宣导、报名与开班事项,应负责妥为规划办理,为本计划所制作之招生简章、平面、电子媒体或网络刊播之广告以及其它广告物,须送本会审核核可,始得公开播送、传输及刊登。

(二)应确实按照课程进度实施训练教学,妥善维护环境及安全,并对受训学员给予适点辅导及管理,并贯彻上课点名制度,以充分掌握学员参训情形,作为学员成绩考核依据。

(三)应于开训后一周内,将受训学员名册函送本会备查。

(四)核定后之训练师资因故需调整时,应于上课前二周内检具师资学经历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以正式公文函知本会,并经本会公文同意始得更换。

(五)以不向学员另收训练费用为原则,如需另行收费,须经本会同意始得招生。

(六)办理训练应于开(结)训前二周以正式公文通知本会。

(七)政府所补助之各项津贴应告知全体学员,如需代为申请者,亦应于开训后二周内办理。

(八)本会得请审查委员于训练期间或结训后访查训练及经费支用情形,承办单位应予配合。

十、经费来源:由本会编列预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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