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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交质监函[2005]64号

建设局,公路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现将交通部'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做专做强。逐步实现试验检测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实力与水平。 
  二、等级评定工作 
  部质监总站和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管理办法》,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及评定程序(见附件2)实施等级评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过渡期管理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自《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检测管理办法》进行。 
  (二)试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满时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现有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至2007年11月30日2年内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请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遵照执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脱节。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略)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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