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交质监函[2005]64号
建设局,公路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现将交通部'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做专做强。逐步实现试验检测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实力与水平。
二、等级评定工作
部质监总站和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管理办法》,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及评定程序(见附件2)实施等级评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过渡期管理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自《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检测管理办法》进行。
(二)试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满时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现有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至2007年11月30日2年内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请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遵照执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脱节。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略)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