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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确认银行履行监督支付职责后还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4 生效日期: 1994-09-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34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银行履行监督支付职责后还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关于“佳市区支行监督支付职责已经履行”的意见。

  二、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办理结算业务时,只承担金融法规和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过错责任。对办理结算的收付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供货单位通过银行办理有关退款事项时,银行才可能承担监督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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