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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陕西省人民政府:
三月三日地劳发(1984)98号、陕政发(1984)39号你部、省给国务院的《关于适当提高秦岭巴山地区野外地质职工生活待遇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转给我部研究处理。经与国家科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秦岭巴山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按照你们请示报告中提出的第一、第二两条意见,调整该地区地质野外队的工资区类别和提高该地区地质队野外津贴标准。
二、鉴于在地质勘探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已享受了野外津贴,这次对秦岭巴山地区的野外津贴标准和工资区类别又作了适当提高和调整,加上地质野外队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比内业工作人员高,这同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的情况不同,因此,不再实行浮动一级工资。但在该地区第一线工作的地质勘探科技人员,可以按该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技术岗位津贴。
三、上述费用均在原有地质勘探费中解决,国家财政不再追加预算拨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