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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6-02-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建科发[2005]96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设事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杭州市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技术研发、生产企业、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以及质监、推广应用管理部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研发或生产供应商〔以下简称新产品(技术)供应商〕,是指建设新产品(技术)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总代理单位(指国外新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并通过技术鉴定、技术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项目备案 

    第六条   为积极稳妥、慎重地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推广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对杭州市建设市场的各类新产品(技术)实行"推广应用备案"制度。 

    第七条   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其研发或生产供应商应当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杭州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具体办理建设新产品(技术)的备案工作。 
  备案的立项条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应是已取得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通过不少于一个工程项目的应用,且使用情况良好。 
  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本市建设新产品(技术)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手续的供应商,在承诺相应的告知要求后,向市推广中心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关于在杭州市推广应用建设新产品(技术)备案的申请(格式范本见附件1); 
  2、《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概况; 
  4、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市尚未颁布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5、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产品已获得的其它证书; 
  6、产品出厂检测记录、用户意见书; 
  7、产品质保体系文本、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备案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进入杭州建设市场的新产品(技术),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市推广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二条   市推广中心在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盖有市推广中心章的《杭州建设新产品推广受理单》(见附件3)。 
  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5天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推广中心组织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填写《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考核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市建委组织专家对该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的技术条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简复形式予以备案,列入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备案名录,通过杭州建设网站予以发布。市建委以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联系单的形式告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 
  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备案项目由市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备案新产品(技术)的工程应用、质量监督管理和两年一次的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杭州市建委报告。 

    第十七条   通过备案的供应商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向市质安监总站认真做好产品质量反馈。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检,抽检结果予以通报,抽检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并报请市建委组织复检,复检不合格取消推广应用备案资格,并全市通报。 

    第十九条   在杭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支持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在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取得推广应用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 

    第二十条   市建委将根据国家建设技术政策和行业科技进步的要求,对技术陈旧、能耗、物耗高、安全性能差,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技术和产品施行限制和淘汰制度,不定期发布信息予以限制和淘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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