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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5]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工业立市" 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领》,要求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政策、优化环境、营造氛围,进一步集中人才、物力、财力,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并以此带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贯彻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从优化投资环境入手,努力推动体制创新、工作创新,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工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文禁止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之外,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允许跨行业、跨门类经营。 
  二、实行预备期营业执照制度。对开办前需要办理前置行政审批文件的工业企业,核发筹备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年,企业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三、允许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只需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允许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额累计达公司净资产的70%。 
  四、鼓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五、对获得驰(著)名商标使用权的,经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共同确认后的商标价值可作为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投资;高新科技产品商标作价出资可作为不超过50%的注册资本。 
  六、鼓励工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以上的,均可成立企业集团。 
  七、放宽工业企业冠名限制。凡需要在企业名称中冠"合肥"的,均予以核准;需要在企业名称中冠"安徽"的,均准予并帮助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核准。 
  八、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内部审批程序。实行"一审一核制"、"并联审批制"和"限时办结制"等项制度,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加大对合肥名优产品商标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伪造、冒用我市名优工业产品商标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外省、外市工商部门的横向联系与协调,进一步加大合肥名优工业产品的域外保护力度。 
  十、开展商标帮扶活动。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或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特别行政保护,企业年检免于审查,日常监管免于检查;对申请注册商标尚未得到认证的工业企业进行先期保护和跟踪服务。 
  十一、开展广告帮扶活动。指导广告公司利用广告代理制为工业企业服务。主动为工业企业和广告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十二、指导帮助工业企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台帐,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引导工业企业争创"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十三、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问题。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其机器设备、产品和原材料办理抵押登记进行融资。 
  十四、建立骨干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联系制度。对联系的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确定专人负责,主动服务;依据职能,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登记注册、商标、合同、广告、打假保优等方面的全程服务。 
  十五、除接到投诉,举报涉嫌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等违法行为外,禁止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十六、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交叉检查、重复处罚等现象,坚决查处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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