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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险[2005]276号、杭财社[2005]115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 184号),现就有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5元乘以2004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我市月调整标准为31元。 
  第二部分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二)对2004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按62元补足〕。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6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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