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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8 生效日期: 2005-1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更好地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维护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我省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承担,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确保家禽免疫密度达100%。 
  (二)如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禽苗1元/只、肉鸡5元/只、番鸭6元/只、蛋鸡、蛋鸭8元/只、鹅12元/只;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补偿额。 
  (三)各级财政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对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时,应及时动用应急储备金,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 
  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厅、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提出贯彻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因上述减免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20%外,其余80%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凡是国家级、省级家禽类龙头企业由省农办在2006年安排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重点扶持;省级农牧业龙头企业及其他企业、场由省农业厅在2006年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重点扶持。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一)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疫苗按国家要求,由省里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二)建立省、市、县、乡、村疫苗冷链贮运系统,建立各级疫苗储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三)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 
  (一)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 
  (三)加强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帮助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七、积极引导消费,维护禽产品流通市场秩序 
  (一)科学宣传禽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经检疫合格和具有免疫标识的家禽及其产品,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 
  (二)一旦发生疫情,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在未发生疫情时,只要货主出示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准调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不得擅自阻止家禽及禽产品流通。 
  (三)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走私偷运禽类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积极引导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一)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引导家禽饲养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转变,积极稳妥地发展现代化的大中型家禽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提高家禽饲养的生物安全水平。 
  (二)大力提倡养禽业推行单一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尤其要改变水禽水面放牧传统饲养方式,大力推广水禽旱地圈养结合间歇喷淋的饲养方式。要对家禽中的鸡与水禽(鸭、鹅)采取分开圈养的饲养模式,防止因水禽带毒而感染鸡群而导致疫情发生。 
  (三)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疫情的风险,对一定规模的家禽饲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家禽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一)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屠宰、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 
  (三)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障,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要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四)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十、加快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经贸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全省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可先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制定全省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二)大中城市在现阶段应禁止在生鲜超市宰杀活禽,白条禽应经检疫合格后上市。农贸市场宰杀活禽应设立单独的屠宰间,符合卫生、防疫、环保等要求,严格消毒屠宰用具,并具备基本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实行家禽产地检疫制度,对规模场出栏的活禽应及时派人到场到点检疫,保证进入市场的活禽都经过检疫,确保禽产品消费安全。 
  (四)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加封或加贴禽类检疫标识。禽类检疫标识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各1/3的比例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05]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更好地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维护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我省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承担,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确保家禽免疫密度达100%。 
  (二)如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禽苗1元/只、肉鸡5元/只、番鸭6元/只、蛋鸡、蛋鸭8元/只、鹅12元/只;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补偿额。 
  (三)各级财政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对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时,应及时动用应急储备金,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收费 
  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厅、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提出贯彻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因上述减免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20%外,其余80%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凡是国家级、省级家禽类龙头企业由省农办在2006年安排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重点扶持;省级农牧业龙头企业及其他企业、场由省农业厅在2006年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重点扶持。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一)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疫苗按国家要求,由省里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二)建立省、市、县、乡、村疫苗冷链贮运系统,建立各级疫苗储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三)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 
  (一)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 
  (三)加强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帮助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七、积极引导消费,维护禽产品流通市场秩序 
  (一)科学宣传禽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经检疫合格和具有免疫标识的家禽及其产品,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 
  (二)一旦发生疫情,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在未发生疫情时,只要货主出示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准调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不得擅自阻止家禽及禽产品流通。 
  (三)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走私偷运禽类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积极引导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一)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引导家禽饲养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转变,积极稳妥地发展现代化的大中型家禽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提高家禽饲养的生物安全水平。 
  (二)大力提倡养禽业推行单一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尤其要改变水禽水面放牧传统饲养方式,大力推广水禽旱地圈养结合间歇喷淋的饲养方式。要对家禽中的鸡与水禽(鸭、鹅)采取分开圈养的饲养模式,防止因水禽带毒而感染鸡群而导致疫情发生。 
  (三)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疫情的风险,对一定规模的家禽饲养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家禽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一)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屠宰、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 
  (三)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障,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要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四)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十、加快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经贸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全省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可先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制定全省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二)大中城市在现阶段应禁止在生鲜超市宰杀活禽,白条禽应经检疫合格后上市。农贸市场宰杀活禽应设立单独的屠宰间,符合卫生、防疫、环保等要求,严格消毒屠宰用具,并具备基本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实行家禽产地检疫制度,对规模场出栏的活禽应及时派人到场到点检疫,保证进入市场的活禽都经过检疫,确保禽产品消费安全。 
  (四)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加封或加贴禽类检疫标识。禽类检疫标识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各1/3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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