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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及学校节约用水计划与雨水中水利用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授水字第09320219880号
   一、为藉由政府机关及学校率先推动节约用水工作,产生示范效果,引导民间采行,并藉此加强节约用水教育宣导,落实全民节约用水共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执行机关为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与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机关)及学校。

  三、各机关、学校应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设立节约用水任务编组,并由各单位副首长担任召集人,每年拟定节约用水目标与工作计划,并自行编列相关预算执行之。

  前项订定之节约用水目标,以总用水量不成长为原则。

  四、为落实节约用水管理,各机关、学校应采责任分区管理方式,记录用水使用状况及负责各项节约用水之执行工作,并应派员参加政府单位或专业机构举办之节约用水相关训练课程,研习节约用水管理技术及方法。

  五、各机关、学校应依下列规定执行节约用水:

  (一)新设或汰换用水器材时,使用已通过省水标章认证的省水器材。

  (二)使用窗型冷气机者,回收冷凝水供浇灌、洗涤之用。

  (三)使用含有水处理过滤之饮水机,其水处理设施加装回收设备。

  (四)马桶加装两段式冲水配件。

  (五)禁止以水管直接喷水洗车。

  (六)定期检示维修用水器材。

  (七)定期统计办公区用水量。

  (八)定期举办节约用水竞赛。

  (九)新建或改(扩)建厅舍,符合「绿建筑」标章水资源指针之规格,并优先进行雨水贮蓄利用及中水回收利用等节水工程措施。

  (十)缺水期间宜优先换装两段式冲水器、水龙头加装省水配件及加强检漏;其次考虑提高空调冷却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浓缩倍率并减少花圃浇灌用水。

  六、各机关、学校应将节约用水列为经常性办理业务,并应利用内部各种集会场合,定期宣导节约用水观念及作法,以养成全员节约用水习惯。

  七、各机关、学校应负责督所属机关及学校推动各项节约用水工作,有关省水器材、雨水贮蓄利用、中水回收利用及节约用水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由经济部水利署提供必要之技术协助与咨询。

  八、各机关、学校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订定次一年节约用水目标,目标内容应包含省水器材节省水量、雨水及中水利用量等量化数据。

  九、各机关、学校应定期进行自来水用水量、雨水利用水量及中水利用水量统计等自我评量工作。

  十、经济部得邀集相关机关与专家组成评鉴小组进行不定期实地评鉴,考核各机关、学校节约用水措施执行成效,评鉴结果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评鉴考核,获评定为执行绩优之机关、学校,将予以表扬,其首长及执行有功人员,将建请由各主管机关依规定予以叙奖。

  (二)经评鉴考核,获评定为执行不佳之机关、学校,经济部将派员辅导其进行改善,并由该机关、学校限期提出改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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