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2-24 生效日期: 1985-12-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