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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01 生效日期: 1990-12-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做好建设部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申诉,不适用于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建设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为维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进行的答辩应诉行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受建设部委托、代表建设部出庭应诉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建设部领导、有关司(厅、局)负责人,也可以是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部委托的人。


    第五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因执行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建设部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六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应诉的范围是:
  (一)建设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二)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建设部改变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第七条 建设部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挂靠在部体改法规司,归口管理建设部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归口受理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起草复议决定书;
  (三)组织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受部委托直接出庭或协助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组织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开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书;
  (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局)分管其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和具体审理属本司(厅、局)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起草或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共同起草有关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并受部的委托,确定本司(厅、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及经验交流;
  (四)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查复议申请:
  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见格式一、二)后先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 条、第 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书转有关司(厅、局)复审;负责复审的司(厅、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司(厅、局)负责同志签名后送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决,并于二日内书面通知(见格式三、四)复议申请人。
  (二)审理复议案件:
  裁定立案后,有关司(厅、局)应当指定专人担负复议审理工作,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审理,包括向当事人双方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和检阅有关文件、档案、原始凭证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
  (三)作出复议决定:
  1.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和有关司(厅、局)根据审理情况,研究提出如下复议决定的建议: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建议予以维持;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不足的,建议由复议被申请人补正;
  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不公正的,建议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与法律或者法规不一致的,建议部进行修正或者废止。
  2.由有关司(厅、局)负责整理复议决定的书面建议,经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3.根据部务会议的审议决定,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复议决定书(见格式五、六),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签发,加盖建设部印章,发送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程序如下:
  对于建设部机关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其发送有关司(厅、局)。该司(厅、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拟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依据和证据送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核审,并根据部的委托指定本司(厅、局)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答辩状及其有关材料,经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核审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对于因建设部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会同原承办的司(厅、局)共同起草答辩状,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根据部的委托,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原承办司(厅、局)指定人员出庭应诉。
  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应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代部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一般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查决定,必要时提交部务会议讨论决定。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决定,向诉讼代理人办理委托授权书(见格式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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