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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5]203号
市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82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82号 
 
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地签注、延期停留、留住加注、多次入出境地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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