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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经济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合理负担、方便就医、减少浪费、保障医疗的原则,将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具体办法 
  (一)军队离休干部 
  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本政策不变,按规定实报实销。所需经费仍按原体制、原渠道解决,日常管理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军队退休干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军队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经费筹集、医疗管理等事宜按安置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外,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政策,对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经组织批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略低于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制定医疗管理办法,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上级争取和休养所增收节支等渠道解决。 
  三、相关事宜 
  (一)为方便军休人员就医,减少医疗费支出,各军休所的卫生所经必要的修缮配置后改为市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联网,设专职操作员,实行独立核算,对内向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服务,对外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二)由原部队代管的军休人员医疗保障暂按原协议执行,市军休安置办公室酌情给代管部队以适当补助,待完全移交地方后,按本意见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三)今后新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于当年12月底前按本意见办理。 
  (四)各县(市)参照本意见制定与当地医疗保障制度相一致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军休安置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实施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政治性、政策性强,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政策学习和宣传发动,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政策衔接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军休人员思想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尽快完成各卫生所与市医保中心联网配置及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建档办卡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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