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6]66号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渝林文〔20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作如下调整:将位于实验区内的大木乡宣王村的243.5公顷和木井村的238.2公顷区域划出保护区,将大木乡大东村的626.7公顷区域划入保护区实验区。调整后,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4775.2公顷,其中核心区4398.1公顷、缓冲区2910.2公顷、实验区7466.9公顷。 
  二、你局要加强对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调整后的范围修订原总体规划,由你局审批后实施。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