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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06 生效日期: 1991-08-06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建标字第598号


根据技监局管发(1991)145号“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国家标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我部归口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并克服在行业活动中自行划分产品质量等级的混乱现象,制定了《建设部关于产品标准中质量分等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是在“质量、品种、效益年”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基础工作。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国家标准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145号文,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现就在产品标准中实行质量分等事宜规定如下:
  1.在制定有关建筑机械、城建机械、给排水设备、供热燃气设备、暖通空调净化设备、城市交通设备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应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GB/T12707-91)的规定,将产品质量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对每一质量等级,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或评定方法。

  2.在制定用于工程的有关各种材料构配件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可参照国家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BJ321-90)等的规定,将产品质量划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对每一质量等级,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或评定方法。

  3.对于某些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的技术要求(如城市燃气用具的防漏性,压力容器的防爆性等),在制定标准时应明确规定一个必须达到的技术指标,可不分等级。对这类情况,在标准的送审报告中应专门加以说明。对具有这种要求的产品,仍应按照其他技术要求划分产品质量等级。

  4.对于某些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材料性能,可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合理划分为若干个技术等级(如材料的耐火等级、绝缘等级等)。这类等级的划分与产品的质量分等可有所区别。

  5.因外贸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宜在产品标准中进行质量分等时,可不分等级。对这类情况,应事先取得有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部标准化主管部门(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同意,并在标准的送审报告中专门说明理由。

  6.如质量认证等活动急需关于产品质量分等的规定作为依据,而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尚无这种规定或属第5条的情况而不作这种规定时,可按我部(1990)建标字第527号文《工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通过标准水平评估来解决。

  7.在任何情况下,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用于行业活动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未经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均属无效。

  8.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199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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