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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05 生效日期: 1986-11-05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劳人办计[1986]27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现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出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降低劳务费用的条款,是否对特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适用?
  根据我部即将发布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规定,降低劳动务费用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二、过去已支付的住房补贴要不要退还?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公布以前,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支付的职工房租、基本生活品价格和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各项补贴,不退还外商投资企业。

198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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