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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0 生效日期: 2006-03-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6]97号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会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粤民间函〔2006〕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但是如果纳税人被确认为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根据你局来文,对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会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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