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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3-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6]商80号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请示》(厦价商[2006]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一、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应执行110-220千伏等级的电度电价。供电企业如有错收电费,应予退补用电企业。 
  二、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自建110千伏变电站后,用电企业受电变压器应为110千伏变电站装接容量,其基本电费应按110千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收取或由用电企业选择最大需量收取。如按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供电企业应允许用电企业按规定报停容量。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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