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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连续发生四起事故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1月27日,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一建)承建的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二期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2005年2月25日广东一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又连续发生3起四级事故:6月19日承建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监舍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6月27日承建深圳市龙珠大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1-15号楼工程,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0月22日承建广州名盛广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广东一建在近九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4起事故,造成7人死亡。广东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广东一建作出了有关行政处罚。据调查,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以包代管,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影响恶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广东一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地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起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查找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事故隐患较多的企业,应加强监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要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制度,对发生重大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立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暂扣期限已满,经复查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延长其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安全生产条件和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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