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设字第167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使工程勘察单位有计划地承担岩土工程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岩土工程是以土力学、岩体力学、工程地质学和基础工程学为基本理论,结合各类建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解决和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岩体或土体有关的各种工程技术问题,它隶属于土木工程学科。
第三条 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承担岩土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岩土工程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岩土工程勘察: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岩土勘探、工程试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提出岩土工程的评价、设计方案和施工要点等内容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二)岩土工程设计:各类地基基础设计、桩基设计、深基坑支挡设计、基坑降水设计、地下防渗设计、地基抗震设计、边坡及支档设计、滑坡整治设计、各类地基处理和加固设计等。
(三)岩土工程治理: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边坡锚固、围岩喷锚、岸边防护等。
(四)岩土工程监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边坡和滑坡体的位移观测、地下工程的围岩应力及变形监测、地下水动态观测等。
(五)岩土工程监理:对岩土工程治理进行监督检查,控制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
第四条 承担岩土工程任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岩土工程设计及实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有熟悉岩土工程的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较好的技术装备和测试手段。现阶段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含勘察设计合一单位),经过有关资格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岩土工程任务。持有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暂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只承担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任务)。
第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承接岩土工程任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其工作内容和建设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益和奖罚办法等事项。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坚持岩土工程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岩土工程取费,在国家尚未颁发岩土工程取费标准前,岩土工程勘察收费可略高于现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监理和岩土工程定额的规定收费,具体标准由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单位完成岩土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任务所节余的投资,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计基(1984)2008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中有关规定提取节余分成费。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仍执行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第十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积极开发和采用岩土工程新技术,不断提高岩土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高级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
199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