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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 2006-04-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6]13号)和《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订《安徽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安徽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重点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净化卫生行业风气,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专项治理工作要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要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宣传、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引向深入。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医药购销领域中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四、治理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l、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管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五、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开展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活动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组织准备(4月底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制订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层层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动员教育(5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卫生部的《实施意见》,传达和贯彻卫生厅《实施方案》。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这一阶段,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自查自纠(6月-8月)。对照卫生部《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各地各单位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及时将工作进展和相关统计情况向上级汇报。 
  整改提高(9月-10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卫生局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检查总结(ll月-12月)。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了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派督导组帮助补课和整改。 
  (二)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查办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必须同时进行,不能简单视为前后两个阶段。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推动自查自纠开展。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 
  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迅速组织查处。对发现重大案件的线索,要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联系,共同进行查处。 
  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坚持宽严适度,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三)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要将专项治理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加强教育。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的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2、完善制度。健全的制度是抵御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 
  3、强化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加成的规定,严禁提高加成比例,提高药品价格。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科室承包或将医疗服务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对医疗机构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医院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的人员的监督管理。 
  4、改进并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逐步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药品,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招标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按照《合同法》和《招标投标》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实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和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政策。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定期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下级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要随时掌握,加强工作指导。卫生部将对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检查。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贯穿于专项工作全过程。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保证专项治理稳步进行。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尤其在自查自纠中,更要把握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防止"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 
  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l、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于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财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上缴所收财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的,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财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注意保持稳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要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坚持专项治理与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相结合。既要集中一定时间、精力,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开展动员、教育和自查自纠活动,又要做好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使专项治理工作成为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利益的强大动力。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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