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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04 生效日期: 1987-10-04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水利电力部:
  你部(87)水电劳字第77号《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悉。你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系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有几个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一、水电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不能代替国家监察。国务院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国发(1979)249号文件中指出:“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家授于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现你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检验室等机构,我们认为易与劳动部门监察混淆,建议你部将“监察”改为“管理”。

  二、《通知》第三条,规定了你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的四项任务。我们意见,你部各级检验室在执行这四项任务时,不能排除劳动部门执行《条例》第二章中规定的安全监察任务,如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检,安装资格的审批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等。

  三、你部的各级检验室的资格审查应按《细则》执行,即申请检验的单位应填写申请表和检验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由省级劳动部门发证。

  四、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检,我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发的劳人锅(1985)4号文中已规定“由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中规定,检验室“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水电部检验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要求。因此,安全检验必须由劳动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进行,水电部门检验单位可参加,但不签发证明。安全以外其他项目如品质、包装的检验,经省级商检部门同意,可由水电部门检验单位进行。

  五、《通知》中规定的你部各级检验室的任务,应商得省级劳动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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