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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 2006-04-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到2010年,万人拥有公交车率长、吉两市要达到13标台,中等城市要达到11标台,小城市达到9标台;大城市公交分担率要达到25%以上,中等城市达到20%以上,小城市达到15%以上;建城区任意两点间公交可达时间大城市不超过40分钟,中等城市不超过30分钟,小城市不超过20分钟;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城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骨干,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各地要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用地范围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有机地、系统地连接在一起,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规划编制所需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并将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各地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道的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的道路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执法。同时还要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五、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扶持力度 
  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城市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要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应给予适当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年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或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各地政府要在财力许可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各地要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用地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或改变其用途。 
  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城市客车 
  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并尽快建立一条"混合动力城市客车示范线"。 
  七、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6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城〔2005〕37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改革进程。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八、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 
  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制订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九、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各城市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尽快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 
  十、加强领导,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各地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和相关文件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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