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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 2006-01-1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函〔2006〕11号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5)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必须加强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实施后,对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已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审批事项并入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目前我部正在对有关规章进行修订。在新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出台前,可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管。
建设部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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