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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函[2006]6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宁波市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请示》(甬土资〔2005〕90号)及规划文本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市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也是你市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市的目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法规和《规划》,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进一步研究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对开采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和省政府浙政办发〔2003〕7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的规定,提高治理备用金收缴标准,确保开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对废弃矿山治理,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从采矿权出让所得中申请废弃矿山治理专项经费;要吸引社会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投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立'谁治理,谁得益'的机制,解决部分废弃矿山的治理经费问题。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工程。要以全省开展的'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契机,按照《规划》的要求和省厅的部署,对规划重点治理区及治理点的矿山分步实施治理,切实做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管理,确保治理工程的质量。 
  五、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规划的基本内容,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落实年度治理任务和措施,逐步实现《规划》提出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六、请按本批复精神对《规划》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报请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同时报省厅备案。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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