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建办[2006]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保证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就其费用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新的《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标准(附件)。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按规定费率计取,不得只计取其中一项或两项费率。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三、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强制性规费项目清单。设有标底的工程,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其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
四、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单独报价。投标人的该项报价,不得低于其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在招标时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确实低于该标准的,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五、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一定比例预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提交该项费用支付计划。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方式、水平;各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审核支付计划和首次费用拨付凭据。
建设单位未提交预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和费用支付计划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七、施工单位要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企业要结合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确保安全费用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八、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所采用的安全措施费费率及其他费用,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十、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结算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支付和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各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标准监管,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挂钩。
附件:《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