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2 生效日期: 2006-05-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稽[2006]124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管理系统应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管理系统》(简称网上稽查系统)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制开发,是实现数字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网上稽查系统应用的安全、可靠、规范、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网上稽查系统由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机构、药检机构使用和管理,通过网上稽查办案、药品检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体现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有机结合的"一盘棋"思想。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加强对网上稽查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管理(受理、转办、反馈)、案件管理(办理、登记、统计)、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容器材料(以下简称药械)抽验管理(登录、统计、查询)、稽查论坛交流和质量信息发布等功能的作用,要严格遵守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凡与网上稽查系统无关的内容不得录入。 
  第四条 网上稽查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层级权限管理,用户帐号、密码和加密钥匙采用实名制,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各用户应加强对密码和密钥管理,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不得将密钥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将网上信息复制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发现下列形情之一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省局稽查处处理:帐号被他人盗用的;网上出现非正常信息的;用户权限出现异常的;案件办理、检验信息登录后发现有误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为提高网上稽查系统使用效能,各用户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录网上稽查系统,即举报受理、稽查动态、质量信息、法律法规应及时录入,日常稽查、案件办理在3日内录入,检验报告结论在7日内批量导入,假劣药械信息定期批量导入。 
  第七条 加强对用户管理,省局不定期的通报各市局稽查机构、药检机构使用情况,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连续两个月不使用的帐号即予以冻结,如需开通应与省局稽查处联系解决。 
  第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将在系统内部给予通报。 
  第九条 本系统所发布的信息不能作为直接办案证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稽查处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