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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5 生效日期: 1995-05-05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字第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的廉政建设,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建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是指城市供水节水行业管理部门、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从事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市供水节水行业管理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条 城市供水、节水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廉政纠风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守则、职业道道规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 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大用户接水许可审批权、用水计划指标下达权、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减免审批权、地下水开发利用审批权、供水企业资质认证等)不能过分集中,应进行权力分解,相互制约。

  第七条 在审批部门和用户之间要形成隔离带。审批和下达计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程序审批和下达计划,不得与用户直接接触;现场执法管理人员要如实反馈用户的供水、节水情况,并不能承担审批权和计划下达权的职责。

  第八条 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换岗制度。

  第九条 管理人员应佩戴服务证,现场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和执法证,文明执法。在规定的接待用户时间按时接待,预约的工作应如期践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工作要依法办案,征费工作要有据可依,用水计划与调整要实事求是,凿井审批要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越岗、越职;不徇私情,不准利用业务权限向用户索要、收受贿赂;不准利用职权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供水、节水器具和开展凿井施工及节水工程;不准在查表、下达计划、凿井审批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未正式公布的文件、规定及被服务单位需保密的技术、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不准为谋取好处而与用户发生本职业务以外的关系;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审批和下达计划、依法办案的用户宴请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三章 城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三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和用户公布岗位服务规范、廉政建设守则。

  第十四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关键岗位的工作应按程序进行,涉及用户发展、资格许可、产品认证等重要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应进行权力分解;关键岗位要实行轮换制度。

  第十五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燃气发展、协作等名义,牟取私利。

  第十六条 在服务和经营中,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具产品。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户索要、收受贿赂,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用户发生本职业务以外的关系。

  第十八条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行业管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规定。不得泄露所服务单位要求保密的技术、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四章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职责、权限、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服务性关系岗位实行挂牌上岗,规范服务;值勤时应按规定佩戴标志,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受理来尖按规定时取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坚守岗位,预约的工作如期践约;监督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接听。

  第二十三条 对公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中的执法、管理、审批等关键岗位进行适度的权力分解,实行分工管理、协同操作,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行使客运稽查和开业、开线、增车项目审批权时,凡涉及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开业、开线或增车手续,并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六条 无论因公、因私乘用营业车辆,必须按标准付费。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借用经营者的车辆或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不得接受经营者馈赠的礼金、礼券、礼品,确难拒绝的应及时上交,经登记后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准向经营者透露尚未公开的政策调整意向、资料和经营管理动态。

  第二十九条 不准利用管理职权对反映、举报问题的经营者打击报复和故意刁难。不得违反规定为违章人员开脱责任、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 不准在经营单位兼职兼薪,不得在经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部门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公开办事的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采取必要的方式公开接受用户、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规定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自我检查考核,定期向用户发放征求意见单、召开用户座谈会,不定期走访用户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积极、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应对廉政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机关、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城建监察队伍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之正之风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城建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报销票据,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严禁截留罚款、私分没收物品;不得从事与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执法程序秉公办案,严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第五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建设部统一制发的标志。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要主动出示“城建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反腐防腐措施和监督检查机制。要将各项规章制度及办案程序、监督电话公布于众。要设立举报箱,建立城建监察队伍领导干部接待日和走访日制度。对处罚的违法违章案件,要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回执函。
  第八条 地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城建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工作,对举报的违法违纪情况要尽快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降薪、留队察看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由城建监察队伍上报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报建设部城建监察办公室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建监察人员对举报者不得寻机刁难、报复。
  第九条 地方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模范遵守规定,带头廉洁自律的城建监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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