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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 2006-05-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6]11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的全面规范。 
  二、整治任务 
  (一)重点产品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认证有效性较差的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共2种)、照明设备(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动式灯具,共1种)、电动工具(共16种)、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电饭锅、液体加热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电熨斗、快热式电热水器、电风扇,共6种)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共3种)等5类28种产品。 
  (二)整治内容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产品;虚假认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或更换其关键部件材料;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等。 
  (三)整治措施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发现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有违法行为,各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通知相关认证机构。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特别是本次整治工作所确定的5类28种重点产品)的获证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工作,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各单位请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局监督处。 
  2.实施阶段。2006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各单位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全面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如发现重大及疑难问题,各单位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市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需要提供指导和帮助。 
  3.总结督导阶段。2006年9月下旬至10月。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10月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监督处。市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求真务实,将专项整治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各单位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合内部资源,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形成认证行政执法合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的总体部署,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人员。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级质检部门在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整体推进。一要抓住重点产品,集中力量重点开展电线电缆等5类产品的执法检查,力争这5类28种产品认证有效性有根本好转;二要抓住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严把"厂门",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三要抓住重点地区,对一些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的地区集中督办,组织力量重点整治,狠抓大案要案查处。 
  (四)明确思路,规范监管。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下联动,治劣扶优,并帮促一批守法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从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服务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健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制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对异地生产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生产企业所在地单位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单位在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根据确立的整治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坚决查处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产品,获证产品安全质量严重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争取支持,协调配合。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提高产品质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宣传执法成果,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氛围。 
 
 
市质量技监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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