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0 生效日期: 1988-09-20
发布部门: 匈牙利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和加强中匈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在科学、教育和文化领域关系的愿望,签订一九八七——一九九○年的合作计划,条文如下: 
  一、科 学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之间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 
  二、教 育 
  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匈牙利科学审查委员会之间,在培养研究生方面进行合作。有关具体事宜每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双方每年互换二十个名额,用以派遣大学生、大学插班生、进修生,到对方的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双方对每年派出的人数和专业应提前一年商定。 
  此外,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向对方增派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插班生和进修生。具体人数逐年商定。 
  被派遣的大学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应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互换或单方面派遣的进修人员,在到达对方国家前应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或英语等通用语言。 
  双方每年互派十二个人月的专家。每个专家在对方国家逗留的期限为三至四个月。此项目将首先支持在高等教育领域所从事的教育和研究工作,特别要支持汉学家和匈牙利学专家的相互交换。 
  双方促进在高等教育机构讲授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继续交换语言教师和客座教师。中国的语言教师从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学年起在罗兰大学、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在马克思经济大学开始任教。匈牙利语言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双方将以书籍、教学用具和视听手段等协助教师的工作。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交换二十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以互相考察教育的发展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国家逗留的时间,届时另商。 
  双方支持两国对口的高等学校、系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首先支持下列高等学校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北京外国语学院——罗兰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经济大学;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匈牙利外贸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布达佩斯技术大学。 
  上述高等学校应先交换信件、互派代表团、组,增进相互了解。进而,在本计划期间,签订校际合作协议。为支持上述机构的合作,匈方保证十五人周的经费。 
  双方还支持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特别关注罗兰大学中文教研室和北京外国语学院匈文教研室的工作。为此,双方同意在上述机构建立“汉学中心”或“匈牙利学中心”,并互相提供资料,支持两个中心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有关两个中心的活动,双方另行商定。 
  双方支持两国普通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交换文献。 
  三、文 化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相举办文化日,一九八九年匈方在布达佩斯举办中国文化日;一九九○年中方在北京举办匈牙利文化日。举办文化日时,主要是利用合作计划中已确定的项目,具体项目需在一年前商定。文化日也包括电影周。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团,每个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匈方一九八七年派出杰尔芭蕾舞团,一九九○年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八九和一九九○年各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匈。各方派出的两个艺术团的总人数不超过八十人。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各接受一名交响乐队指挥,与对方乐队合作,举行音乐会,为期两周。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展览。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出《徐悲鸿绘画》展览,一九八九年派出《中国刺绣和挂毯》展览。匈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出《匈牙利民间编织和民族服装》展览,一九九○年派出《匈牙利招贴画历史》展览。上述展览的展期均为一个月,并派出随展人员。中方每起展览派随展人员两名。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共二十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进行访问,以便互通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具体项目、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逗留时间将逐项进行协商。 
  双方促进两国戏剧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匈牙利戏剧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由二至四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并于一九九○年接待匈方代表团; 
  (二)中国艺术研究院话剧研究所和匈牙利戏剧研究所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出版物、文献和小型展览; 
  (三)国际戏剧协会中国中心和国际戏剧协会匈牙利中心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双方特别关注两国在音乐方面的合作,双方支持: 
  (一)相互通报各自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音乐比赛,并应对方的邀请和本国的可能派出自己的选手、评委和观察员; 
  (二)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匈牙利音乐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于一九八八年互派一起不超过三人的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三)进行音乐教育和音乐出版方面的合作,为此: 
  1.中国音乐出版社和匈牙利音乐出版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就交换和相互出版对方的音乐作品、乐谱和音响资料问题进行磋商; 
  2.双方互派一起唱片展览。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中国唱片》展览,一九九○年匈方派出《匈牙利唱片》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 
  3.上海音乐学院和匈牙利李斯特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具体合作事宜由两院直接商定。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之间在文学方面的合作。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为期两周。具体时间另商。 
  双方促进两国在出版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出版领导机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匈牙利文教部出版局之间签订直接合作协议。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二)一九八八年双方互派一起三人的版权代表团,为期两周。 
  (三)一九八八年双方举办对方国家的图书展览,展览规模、展期、地点以及随展人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方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派出。 
  双方支持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一)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两个专业代表团,中方派出: 
  1.一九八七年二至四人的新闻电影摄制组,为期二至三周; 
  2.一九八八年二至四人的电影代表团,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匈方派出的两个专业代表团的人数和考察项目由匈方有关部门确定。 
  (二)两国电影机构可互派影片选购小组,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节活动; 
  (三)一九八九年匈方举办中国电影周,一九九○年中方举办匈牙利电影周。届时双方派遣由三至五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周活动,为期十天(电影周在文化日范围内举行); 
  (四)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期间互办电影首映式; 
  (五)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进行合作和交流。 
  双方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一个由二至四人组成的美术家代表团,为期两周。中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匈方代表团于一九九○年派出。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摄影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中方邀请由4人组成的匈牙利摄影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为期两周。 
  在本计划期间,两国摄影家协会交换一起摄影艺术展览。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在本计划期间各选择两个重要博物馆建立直接联系。 
  双方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期间互派一起三人的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两周。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图书资料。 
  双方互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公共图书馆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出,匈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 
  第二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档案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演出公司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考虑成立文化混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四、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通讯社在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新华通讯社和匈牙利通讯社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进一步发展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匈牙利记者协会根据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签订的合作议定书进行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发展合作关系,执行已签订的协定。 
  五、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卫生部门根据已签订的协定继续进行合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机构根据已签订的协议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旅游协议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匈牙利科学普及协会之间扩大联系,进行不支付外汇的讲学人员和代表团的交换。上述两个组织将就此进行直接协商。 
  第三十五条 
  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建筑和城市发展部之间签订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经济合作协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匈牙利建筑艺术家协会之间在签订直接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六、通 则 
  第三十七条 
  派出方应将派出人员的简历、访问要求、外文条件至迟在到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八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需将出访人员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以及所乘交通工具至少提前两周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九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需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四十条 
  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月向接受方提供展品的俄、英文或本国语言的全部资料(前言、目录和照片)及基本技术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七、财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互派人员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托运费(包括超重费); 
  2.双方对根据合作计划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交通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3.匈方提供每人每天350福林(为艺术团成员提供每人每天400福林)、对逗留期超过二十天者提供每人每月5000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 
  4.中方保证膳食和发给每人每天8元人民币的零用费。逗留期超过十五天者,其超过天数的零用费减半。 
  (二)互派艺术团、组: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超重费)以及演出服装、道具、乐器等往返运输费; 
  2.接待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3.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艺术团、组及艺术家的报酬和费用,由双方演出公司直接商定。 
  (三)根据本计划相互寄送的印刷品、文献和资料的邮费由寄出方负担。 
  第四十三条 
  互派大学生、插班生、进修生和教师等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大学生、插班生和进修生: 
  1.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学习地点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的食宿费;接受方免收学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并提供专业学习的必要条件。 
  2.接受方为对方的留学人员到其他学校、科研单位、工厂企业进行学术出差提供方便。 
  (二)互派教师:派遣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家属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实际教学水平,按各自有关规定,支付月工资,提供单独住房、上下班交通工具并享受公费医疗和优惠药费。 
  (三)代表团、组和短期讲学专家的费用按本计划第四十二条(一)执行。 
  (四)通过校际交流渠道来往的人员,其经费负担办法按校际有关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互派艺术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方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点和由最后一个展点运回国内的运输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装卸、包装、海关手续及保管等费用; 
  2.展品展出后的包装、装卸和海关手续费由接受方负担; 
  3.展品在往返途中、展览和保管期间的全部保险费由送出方负担; 
  4.接待方对展品负责必要的安全和保护。如展品受损时,接受方需向送出方提供展品破损的全部资料,以协助送出方向保险单位索赔。筹措上述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5.接待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展览费和宣传费(包括印刷目录和请柬及宣传广告费)。 
  6.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四十二条(一)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国际活动的费用规定如下: 
  双方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科学大会、代表大会、学术会议,艺术和体育比赛以及其他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同时,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财务上的方便。 
  八、结 束 语 
  第四十六条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吴清德 伊 万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