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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乡村债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4 生效日期: 2005-02-2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213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乡村债务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积极化解乡村旧债,坚决杜绝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乡村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区旧的乡村债务尚未清欠消化,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不仅债务形式多样,结构分散,成因复杂,而且缺乏统一管理和预警机制,债务规模呈上升趋势。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区)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并锁定以前的债务,严防发生新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八不准'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和债务责任制。各市、县(区)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乡镇政府和农村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擅自举债行为的发生。 
  三、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做好清理乡村债务工作。要成立由审计、监察、农业、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理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乡村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握好清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清理乡村债务工作以县为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抓紧进行清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根据原始票据分类登记乡镇债务和讨债务,不仅要摸清底数.如实登记债务,做到不虚报、不瞒报,而且要搞清债务的内容、用途、成因和责任。 
  五、各市、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广泛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工作。对工作不力、等待观望或不坚持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各市、县(区)要通过这次专项清理,认真查找乡镇、乡村政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七、其他事项 
  (一)清理债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25日-11月20日为第一阶段,各市、县(区)自行清理。11月21日-12月5日为第二阶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进行督查。 
  (二)各市、县(区)要将截至2005年7月31日前发生的乡村债务情况,于11月20日前清理完毕,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汇总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报表格式统一采用附表格式上报。各市、县(区)一律使用EXCEI.上报数据盘,一律使用A4纸张上报数据和编表说明,不得任意改变统计表的格式,不得随意增减行列,如有特殊情况单独上报。 
  (四)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和年度层层汇总上报;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牧部门为主,由各级农牧部门按季度和年度层层汇总上报,同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乡村债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表:清理乡村债务统计表(略)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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