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电字[2006]7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物价局,中石化股份江西分公司、中石油股份江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6]136号)规定,决定调整我省部分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中心城市(南昌市)和各价区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均提高500元。具体零售中准价格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中准价格基础上,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中石化股份江西分公司、中石油股份江西销售分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报刊向社会公开发布调整后的汽、柴油中准价格及具体零售价格。
三、各级石化、石油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格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0%。
四、石化、石油江西分公司要积极组织成品油销售,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六、各地要继续做好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中央财政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七、各地要综合考虑近两次成品油提价水平,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减少客运行业负担,打击非法运营,确保客运行业的稳定。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的行为,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九、调整后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十、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及石化、石油公司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稳定。各地要在5月25日下午3点前将调价后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委商价处(传真电话:0791-6227185)。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附件:江西省中心城市和各价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