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 2006-05-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局
发布文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码头单位: 
  现将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交水发[2006]156号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并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两年来,各港口经营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资金,配备港口保安设施、培训人员等,使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为保证我国履约工作能够按照公约要求顺利开展下去,维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增加港口设施保安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按本通知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和出入境旅客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 
  三、进口化肥和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