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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厅发[2005]79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5]79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3年9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构筑祖国北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屏障的战略目标。2005年7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全国平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活动的决定》(内党发〔2005〕12号)。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和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促使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构筑祖国北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屏障,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05-2009年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开展平安建设,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五年规划期。要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使全区12个盟市,90%以上的旗县(市区)和80%以上的苏木乡镇(街道),以及90%以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达到相应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标准。力争实现'五个明显增强',营造出'五个环境',形成'五个机制'。巩固和发展全区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五个明显增强':一是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在我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非传统安全问题未造成影响,边境地区保持安宁,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二是社会治安秩序平稳,发案率下降,破案率、打击处理率不断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运行,重大恶性案件和刑事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三是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成效突出,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能够妥善解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区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四是社会公共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交通和火灾事故,严防群死群伤,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全区上下预防灾害事故和防范处置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五是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政法综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五个环境':一是加强对敌斗争,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出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环境;二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促进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营造出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三是重视安全生产,强化管理监督,及时消除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出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四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卫士'形象和'亲人'形象,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出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五是强化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为地区发展保驾护航,主动搞好窗口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档次和水平,营造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五个机制':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形成规范有序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二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适时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打击刑事犯罪和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的能力,形成经常性的严打整治工作机制;三是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防范模式,推进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形成完善的打防控一体化机制;四是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注重防范,强化预案,规范、监控和服务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和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五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财政投入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经费保障机制。 
  三、实施步骤 
  开展平安建设,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五年规划期内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启动实施阶段(2005年)。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全面启动实施,不留死角。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创建意见,通过组织发动、舆论宣传等各种方式,提高干部群众对创建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和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都要制定方案,作出安排,并付诸实施。 
  (二)全面创建阶段(2006至2007年)。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力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创建任务。通过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和各系统各单位层层开展创建活动,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工作目标。要有70%的嘎查村(社区)达到'平安(安全稳定)嘎查村社区'标准,70%的苏木乡镇(街道)达到'平安(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街道)'标准,80%的旗县(市区)达到'平安(安全稳定)旗县(市区)'标准,80%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达到'平安(安全稳定)单位'标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至2009年)。继续抓好达标地区、部门、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先进盟市评选表彰工作,全面提高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水平。对已达到标准的地区、单位进行回访检查,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对达不到标准的地区、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整治,帮助开展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全区创建活动进行认真总结,表彰先进,推广典型,同时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和思路。全区要有80%的嘎查村(社区)达到'平安(安全稳定)嘎查村(社区)'标准,80%的苏木乡镇(街道)达到'平安(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街道)'标准,90%的旗县(市区)达到'平安(安全稳定)旗县(市区)'标准,90%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达到'平安(安全稳定)单位标准'。 
  四、创建标准 
  (一)平安(安全稳定)盟市、旗县(市区)创建标准 
  1?社会政治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民族分裂势力在当地的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未形成新的组织和气候。 
  2?边境地区安宁。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睦邻友好,双方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正常,交流密切,彼此很少有越境、盗赶牲畜和人员纠纷、伤亡等事件发生,边境口岸偷渡和闯关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治安秩序良好。建立和完善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重点部位和突出治安问题,未形成大的涉黑、涉恶势力,多发性侵财犯罪大幅度下降;破案攻坚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命案全破'、'挂牌全破';群防群治网络健全,治安防控水平明显提高,未发生在全国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防性案件。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普遍有安全感。 
  4?市场经济环境明显改善。政法部门,尤其是交通、治安、车管、户政、消防、出入境管理、110报警中心等窗口服务单位有公开承诺制度和工作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全面加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整治;依法审理各类经济主体民商案件,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调处。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信息灵敏、覆盖全面、运作顺畅、反应快捷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对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及时化解;未发生在全国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6?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有序。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秩序良好,各类市场管理有序,'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有力,未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和药物伤害事件;全面落实交通、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未发生在全国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和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基层创建工作整体推进。以创建'平安(安全稳定)旗县(市区)'、'平安(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街道)'、'平安(安全稳定)嘎查村(社区)'、'平安(安全稳定)单位'等为切入点,各创建载体之间相互联动,整体推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治安防范措施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明显效果;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加强,城乡基层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网络健全,在全社会形成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8?首都'护城河'作用充分发挥。实施'护城河'工程,严控我区'法轮功'分子和重点人物进京闹事,防止个访、集体访人员反复进京上访。认真做好堵卡设站接访工作。未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进京上访和闹事事件。 
  (二)平安(安全稳定)苏木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1?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开展基层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并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奖惩措施。 
  2?基层组织健全,发挥作用明显。苏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综治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所属嘎查村(居)委会党支部、嘎查村(居)委会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规范,群防群治网络延伸到村(居)民小组。 
  3?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复杂(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反邪教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并取得明显成绩。 
  4?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无爆炸、杀人、绑架、放火等重大恶性案件;无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无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无'法轮功'和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串联、聚会、滋事和插播广播电视等非法活动;无火灾、交通、安全生产等重特大治安责任事故;无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发案率下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普遍有安全感,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群众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90%以上,参与率达80%以上。 
  (三)平安(安全稳定)单位创建标准 
  1?综治维稳机构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完善。单位综治和治保、调解、普法、安置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轮功'人员防控帮教、看楼护院等组织职责明确,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公布上墙,并认真落实。配备专兼职综治工作人员,群防群治网络遍布部门、科室、厂矿车间、班组。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 
  2?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承担起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值班值宿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口管理规范,各类民事纠纷化解及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参与治安防范意识较强。 
  3?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满意。单位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封建迷信、拐卖人口、卖淫嫖娼、制贩吸食毒品、制黄贩黄等社会丑恶现象;无'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人员;无群体性事件。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普遍有安全感,治安满意率达9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综治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重点抓、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责任。 
  (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地区、部门和有关人员。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创建办)是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作用;各级维稳办、防范办和公、检、法、司、安等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情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投入力度;工商、税务、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及时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和防范,重点做好营业网点、运钞车防盗抢和票据信用卡防诈骗工作;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要重点抓好重特大中毒事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有关疫情、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加大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力度,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将防盗、消防等防范设施建设纳入住宅设计标准,列入城市建设总体或相关专项规划;民政、司法、劳动、人口计生、城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流浪乞讨人员帮扶救助等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交通、铁路、民航、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站、铁路沿线、机场、边境口岸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落实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行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和自治区五部委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件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的规定》,对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单位,行使一票否决权,并追究责任。 
  (三)加大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投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安全稳定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每年有所增加。为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从2006年开始,在确保日常综治经费和政法各部门建设经费投入的同时,连续四年增拨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业务经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按每年100万、50万、20万元安排,由各级政法委、综治办严格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苏木乡镇投入不少于3千元。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鼓励增加投入。与此同时,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加大市场化运作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经费。 
  (四)加强综治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城镇社区警务室和农村牧区流动警务室(警务工作站)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全面整合基层综治工作力量,建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社保、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工作机制,对本辖区内的有关治安、矛盾纠纷、防处邪教和信访等问题实行统一排查、统一接待、统一处理。切实加强治保会、调委会建设,嘎查村和社区聘用的治安员可同时聘为信访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 
  (五)重视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进一步抓好廉洁自律教育,切实解决少数人员存在的特权思想、作风粗暴、欺压群众等问题。严肃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保持政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六、考核验收 
  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标准,由各级综治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验收办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纳入综治考核重点内容(占年度综治考核的30%分值)。对年度考核评比确定的'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由盟市综治委申报,自治区综治委考核,对合格者授予'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对苏木乡镇(街道)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考核评比,由旗县(市区)综治委组织实施,由盟市综治委授予'平安(安全稳定)先进苏木乡镇(街道)'荣誉称号。对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平安创建工作,由自治区综治委负责考核,每年按25%的比例进行平安(安全稳定)先进单位考核评比。为期5年的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结束后,由自治区综治委统一组织验收。对'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覆盖率达85%以上的盟市,授予'平安(安全稳定)先进盟市'荣誉称号。对获得'平安(安全稳定)先进盟市'和连续三年获得'平安(安全稳定)先进旗县(市区)'、'平安(安全稳定)先进单位'称号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综治办负责人(联络员),要给予通报表彰。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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