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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卫监[2005]112号

各市、县卫生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多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重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建筑系统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能按要求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安全工作,但也有少数建筑施工企业对工地食堂卫生重视不够,食堂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未落实,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因此,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认真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各项卫生工作和依法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认真贯彻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的指导监督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要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卫监秘〔2005〕112号)、《关于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5〕300号)要求,立即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迅速有效地处理,并依法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工地食堂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将有关文件要求传达贯彻至建筑施工企业,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工程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地食堂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和完善卫生设施,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生活饮用水,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各项卫生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对因管理不力导致工地食堂食物中毒或发生食源性传染病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切实采取有效地措施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安全。 
  附件: 
  1、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健康权益。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将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建筑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要求,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通过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安全。 
  四、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食堂开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各级卫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建筑工地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 
  各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密切配合、合理分工、运行高效、形成合力,切实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努力营造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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