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拆违就业援助政策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5-12-19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5〕66号)、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违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62号),帮助拆违期间受拆违影响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通过组织起来就业的办法,实现再就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好拆违期间就业援助政策,本着"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拆违就业援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对进入创业一条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户,除享受房租补贴外,可参照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7号)精神,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进入创业一条街、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正在享受低保的本市(三县除外)失地农民或城市无业人员的拆违经营户,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未进入创业一条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的拆违经营户,自找经营场所(不包括在自有房经营的)在拆违后实际承租的,凭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享受与进入创业一条街经营户相同的房租补贴政策,并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未进入创业一条街、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自找经营场所(不包括在自有房经营的)的拆违经营户,在拆违后实际承租的,凭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拆违经营户申请每户500元一次性补贴时,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再就业优惠证》和《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加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或《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自租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供街道拆违办书面证明、承租协议及公证书。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分类审核汇总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帐户,并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给拆违经营户。 
  6、进入创业一条街的下岗失业人员拆违经营户,不得享受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7、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