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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各地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 
 
 
冀人口发[2005]28号 
 
  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及《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夫妻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生育过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有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再婚前无子女的一方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有子女的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再婚前无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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