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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1 生效日期: 1997-07-2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建字第175号

为了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行业管理,推动建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建筑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劳动力市场建设内容和重点
  1.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建设与组织管理,注重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与认证,发展行业队伍,建立工程建设总分包管理体系,研究建筑劳动力价格机制与保险制度,强化建筑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与中介服务组织建设。
  2.建筑劳动力市建设的重点是建筑劳动力的培训和管理。建筑劳动力输出前必须就地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施工操作规程、规范,熟悉输入地建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保证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技能。
  建筑劳动力必须坚持成建制输出。要加强建筑劳动力的输出和输入管理,保证建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筑劳动力基地建设
  3.建筑劳动力基地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的、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达到一定资质条件的建筑劳动力培训和供给的县(市)。建筑劳动力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已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2)有满足提供合格建筑劳动力的培训基地,输出的建筑劳动力80%以上技术等级达到初级工及其以上水平,其中技术和管理人员占输出职工平均人数的5%以上;
  (3)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有传统的建筑优势,有跨省分包工程或输出劳务的经历,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建筑劳动力基地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了一整套组织培训、鉴定、输出等综合管理和后方服务保障体系;
  4.建筑劳动力基地应保证输出的建筑从业人员经过正规化和系统化培训。其培训和考核按建设部人(1996)478号文《全面实行建设职工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5.建筑劳动力基地应保证培训经费来源。可从外出施工人员上缴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培训基金,也可由地方自筹、输入地和协作企业投资等渠道解决一部分。凡投资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地区和企业可优先选用基地建筑队伍。
  6.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为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政府直接领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开发基地的建筑劳动力资源,明确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地建筑劳动力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持证上岗制度;
  (3)负责本地建筑劳动力的输出、跟踪管理和监督控制等综合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工程承包劳动力的推荐工作;
  (5)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外出人员的后方服务工作。

  三、建筑劳动力输出管理
  7.按照“政治上平等、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帮助、生活上关心”的原则,用人企业应与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建筑队伍签订供求合同。建筑劳动力供求合同必须遵守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保证供求双方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按照“定点定向,双向选择,稳定协作,共同管理”的原则,用人企业应与基地输出的建筑队伍建立相互合作,协调发展的稳定关系,逐步形成管理层与劳务层,总包与分包的协作关系。
  9.建筑劳动力的输出以乡镇为基础按专业组队,以县(市)为单位、以建筑业企业归口成建制输出。
  10.建筑劳动力基地必须对输出的建筑劳动力实行统一管理。基地输出的建筑队伍应按照专业化、小型的企业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面和活力的新型企业。
  11.建筑劳动力输出地驻外管机构是输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机构,负责协助输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输出的建筑劳动力队伍。原则上输出建筑劳动力达到一定规模的均应设立驻外管理机构。输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管理机构职责是:
  (1)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核输出建筑劳动力资格条件,并出具跨省施工介绍信;
  (2)授权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输出建筑队伍的协调、指导、服务和辅助管理;
  (3)协助输入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输出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4)受输入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输出建筑职工的各类技术和岗位培训。

  四、建筑劳动力输入管理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输入建筑劳动力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优先注册成建制输入的素质高、信誉好的建筑队伍;
  (2)强化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创造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合同履约率。调解合同纠纷
  (3)制定年度劳动力需求计划,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力求做到城市建筑队伍与建设规模的基本平衡;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5)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工作,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可行使对输入建筑劳动力的专项管理;
  (6)加强建筑劳动力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增强其环保意识,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13.建筑劳动力价格应按照“随行就市,市场竞价”的原则确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发布指导性价格目录,为建筑劳动力价格的确定提供参考性依据。
  14.建筑劳动力输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动力流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随意增加其取费,以加重输入的建筑劳动力队伍的经济负担。

  五、需要努力实践的几个问题
  15.建筑劳动力成建制输出人员,凡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者,均应逐步建立个人医疗、工伤和养老保险制度。
  16.加强建筑劳动力供求信息中心和信息网络建设形成迅捷、及时、准确和反馈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信息处理机制,保证及时提供建筑劳动力需求、布局、价格、培训、职业选择和法律保护等有关信息,以指导建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逐步建立起有效保证建筑劳动力供求平衡的宏观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
  17.逐步加大建筑劳动力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的力度。主要包括:建筑劳动力市场研究机构、劳动力培训和考核机构、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力咨询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充分发挥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及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服务的作用。
  18.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建设部备案。

19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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