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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规范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完善公安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安战斗力,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是指为促进新技术手段、技术装备、应用系统和管理模式等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而确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项目。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推广项目;省级以上公安科技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公安工作的需求,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推广项目;省级以上公安科技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公安工作的需求,公开征集推广项目。


    第四条 根据公安业务需要程度、推广应用领域范围、技术创新复杂程度、项目推广发挥作用及社会经济效益,可将推广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等三个档次。


    第五条 推广项目应当与公安部科研项目、标准项目、科技成果奖励以及装备计划相协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推广项目实行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安部科技局负责推广项目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业务局负责相关推广项目的审核和实施。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具体负责推广项目在本地区内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


    第七条 公安部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推广项目指南,编制年度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
  (二)负责向科技部及有关部、委推荐国家级推广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
  (四)负责推广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全国性的公安科技成果展览、研讨等推广活动。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部级推广项目的申报、审查工作;
  (二)协调、组织部级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
  (三)协助公安部对本地区推广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年度公安厅、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其他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九条 公安部各业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核;
  (二)协助部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论证;
  (三)提出推广项目的档次建议;
  (四)负责组织推广项目在本系统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推广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目标任务;
  (二)如实报告推广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公安部、公安厅(局)对推广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推广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推广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技术先进,对公安科技有导向和促进作用,能解决公安业务急需的技术难题;
  (二)技术成熟、适用,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能为公安专项斗争提供技术支撑;
  (三)技术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能增添公安基层实战单位技术含量;
  (四)技术的社会效益显著,能提高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技术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五)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没有争议。


    第十二条 凡申报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具备推广项目所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具有完成推广项目所需的运行机制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评估报告、评审意见、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省部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三)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四)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使用手册;
  (五)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明。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指南,向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申报,由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公安部科技局。
  公安部各业务局、部属科研所、院校、协会、学会的推广项目可直接向部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安部科技局对申报的推广项目应当进行分类汇总后送部各有关业务局征求立项意见,再由公安部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业务局组织评审组进行推广项目评审。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从相关技术资料完整性、项目的适用性、有效性、经济性、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对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公安部科技局综合评审组的专家评审意见和部有关业务局的推广项目分档建议,确定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报部领导审定后实施。非保密的项目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的,公安部科技局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考核目标和项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的实施可以采取组织示范工程建设、产品器材试用试点、举办技术应用培训班、交流与演示会、展示会等形式。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多渠道筹措推广经费,保障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安部可以根据推广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推广项目有关的人员技术培训、试点器材购置、示范工程建设、科技咨询等。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推广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提交推广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其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各业务局、部属科研所、院校、协会、学会的推广项目执行情况可直接向部科技局报送。公安部科技局应将推广项目执行情况通报全国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推广项目任务后,应当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请验收,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推广项目批文、《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书》;
  (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实施单位应用情况报告和效益证明;
  (四)实施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和用户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推广项目中的引导项目由公安部科技局委托推广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处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由公安部科技局或者公安部科技局委托的部有关业务局组织验收。
  公安部各业务局、部属科研所、院校、协会、学会的引导项目由部科技局或部科技局委托的有关业务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合同确定的考核目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推广项目,由公安部科技局颁发《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科技局对在推广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能履行合同规定,没有完成推广任务的,公安部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推广项目、追回资助经费或暂停该推广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科技项目立项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书》、《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和《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证书》式样由公安部科技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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