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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道里区部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5〕34号
 为了保护城市传统文化风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道里区部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东起地段街,西至尚志大街,南起田地街,北至友谊路。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本条前款规定的综合整治范围内东起地段街,西至兆麟街,南起喇嘛台胡同,北至石头道街围合的区域(不含金太阳精品城和华联商厦的部分建筑)为拆迁范围。具体范围以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综合整治范围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三、在综合整治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工程规划要求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四、在综合整治范围内保留的临街建筑楼体,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在综合整治范围内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整饰改造。 
  五、拆除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合法审批手续且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广告、牌匾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确保道里区部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如期完成。 
  七、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道里区部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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