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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5]30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_________事务所(盖章)200_年为区(县级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略) 
  2、_______事务所(盖章)200_年为广州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汇总表(略) 
  3、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部制度检查表(略) 
  4、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检查表(略) 
  5、200_年检查中介机构综合评价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质量检查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执业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代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事宜(以下简称税务代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属下的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和各稽查局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以上检查机关统称为税务机关。 

    第五条   对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质量检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对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中对委托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审查;对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审查;对影响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的审查;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的审查;对查帐报告应披露和重点关注事项的审查;对事务所是否存在舞弊违法行为的审查。 
 
 
第二章 检查的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每年均应组织开展对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面一般不少于10%。 

    第七条   对事务所质量检查的程序一般分为日常检查程序和集中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由税收管理员或者稽查人员在日常的税务检查中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查帐报告有质量问题的可随时依法取证;在对纳税人依法处理的同时,一并对事务所进行处理。其工作程序一般参照稽查程序进行。 
  集中检查由税务机关集中时间、人力、物力专门对事务所税务代理质量进行检查。集中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至11月份。 

    第八条   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客户(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____事务所200_年为__区(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附件1),向事务所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____事务所200_年为广州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汇总表》(附件2),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税务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制定本年度本地区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年度业务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检查人员安排、检查时间安排、重点检查内容等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稽查机关组成检查小组,开展对事务所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检查。 

    第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查,提前通知不利于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稽查机关,根据《____事务所200_年为广州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汇总表》(附件2),抽查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及有关档案,据以填写《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部制度检查表》(附件3)。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客户(纳税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会同对应的稽查机关根据《____事务所200_年为__区(市)客户出具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清单》(附件1)对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进行抽查,抽查完毕后填写《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检查表》(附件4)。 

    第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3、4、5),检查工作底稿应经检查小组组长复核,编制人及复核人应当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字。检查工作底稿纳入税务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检查小组应在与被检查事务所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被检查事务所。如果检查报告的内容涉及纳税人有少缴、未缴税款嫌疑且属于其他区(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主办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税务机关。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的对象、时间、依据、内容和范围)、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和工作的建议等。 
  被检查事务所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述报告。检查报告应充分考虑被检查事务所申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参与检查的各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度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制《200_年检查中介机构综合评价表》(附件5),并编写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说明业务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之后将总结报告和对各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并同时报送附件3、4、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召集专门会议合议(必要时需进行现场复核),填制《200_年检查中介机构综合评价表》(附件5)。根据集体合议的结果将违规严重的事务所列入"税务机关重点监控查帐报告质量的事务所名单"(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事务所名单"),在本系统内公布;必要时,在税务师事务所行业会议上通报。未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上述结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情况后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时抄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审查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提出书面批评,要求限期改正,并于限期结束后进行复查。 
  对列入"重点监控事务所名单"的事务所,各税务机关应对其查帐报告进行逐份、认真的审核和把关,对不合格的查帐报告予以退回,并由税务机关重新进行汇算清缴检查;同时应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应再次复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一)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三)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或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除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四)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子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执行检查意见、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外,税务机关应将有关事实、证据和建议处理意见提交行业协会予以惩戒,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从严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业行为的质量检查可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地税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9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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