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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办理工程标与土石标售标采共同投标之开决标作业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7 生效日期: 2004-12-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水工字第093050070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济部水利署经水工字第0930500705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规范本署暨所属机关办理工程标与土石标售标采共同投标方式招标之开决标作业,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开标作业办理程序:

(一)第一次开标须有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始可开标。

第一次开标为流标或废标者,于办理第二次以后之开标,不受三家合格厂商之限制。

(二)资格标厂商投标资格文件经审查结果,合于招标文件规定者,始可参加价格标之开标,其一不符合者其共同投标之厂商资格同列属不符合。

(三)价格标(一律先开工程标)

1.有效标之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厂商投标文件经审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者。

(2)工程标厂商标价在底价以内者。

(3)土石标售标厂商标价高于底价者。

2.工程标属有效标者,标价低于底价之80%者,应依据本署工程投标须知第十八点第三项规定办理后再续办后续作业。

3.工程标或土石标售标属无效标者,除不开启其共同投标厂商之标单外,并不得参加工程标与土石标售之加总计算。

(四)厂商所投工程标标价均超底价或土石标售标均低于底价之处理原则如下:

1.工程标

(1)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所有参加投标厂商标价均超过底价时,由到场全体厂商减价,经减价后之报价,有一家以上在底价以内者,即为有效标,不再办理减价。经减价结果,仍全部超过底价,则办理第二次减价,以此类推,惟减价次数不得逾三次。

(2)标价经减价后之报价超过底价属无效标者并依第二点第(三)款第3目办理。

(3)经减价后仍超底价,如确有紧急情事,需以超底价决标者,应叙明理由报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惟土石标售之标价或加价后之报价低于底价时,则不得办理超底价决标。

2.土石标售标

(1)合于招标文件之所有厂商标价均低于底价时,由到场全体厂商加价,经加价后之报价,有一家以上高于底价者,即为有效标,不再办理加价。经加价结果,仍全部低于底价,则办理第二次加价,以此类推,惟加价次数不得逾三次。

(2)标价经加价后之报价低于底价,属无效标者并依第二点第(三)款第3目办理。

(五)土石标售标公开底价者,厂商标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以无效标论。

采公开底价者前款第2目之(1)、(2)不适用。

三、决标原则

(一)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者,以工程标标价减土石标售标价其差值最小者,或土石标售标价减工程标标价其差值最大者得标。

(二)标价之差值,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为决标对象时,由土石标售标厂商办理加价,其加价次数包括前点第(四)款第2目之(1)加价次数未达三次限制者,应再办理加价一次,如土石标售标价与工程标标价之差值符合前款者得标,如差值仍相同者,抽签决定得标厂商。

其加价次数包括前点第(四)款第2目之(1)加价次数已达三次限制者,径行抽签决定得标厂商。

(三)以抽签方式决标者由主持人代表抽签。

四、加总计算方式

(一)工程标预算大于土石标售预算者,采岁出减岁入方式办理。

(二)土石标售预算大于工程标预算者,采岁入减岁出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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