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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5-11-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5〕316号
 各市(地)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市[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核查工作。要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范》(GB/T19575-2004)及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自查工作,并对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做到客观、真实。 
  二、做好推荐申报工作。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要按照企业自愿、地方政府部门推荐的原则申报。可通过市场所在地农业和商务等相关部门向省级农业或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供市场有关文件资料。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广泛参与,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联系电话:0451-82632889 
  联系人: 省农委市场信息处戴晓东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农市[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各定点市场: 
  今年5月,我部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97号)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为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规范严格有序开展,根据各地的反映和市场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农业部门落实该文件的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申报与受理 
  拟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及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件的,均可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的原则提出申请。申请可通过市场所在地农业或商务等相关部门向省级农业或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并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供本市场有关文件资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与其他有关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均可作为程序文件,由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评审认定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共同推荐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候选市场。 
  二、关于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评审认定 
  通过农业或商务等部门提出申请的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候选市场的申报材料,须由省级农业、商务、税务与质检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审核,并由这些部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或实地评估。经过四部门审核评估一致确定的候选市场,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由四部门联合认定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关于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推荐 
  在评审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过程中,对于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规模大、跨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共同推荐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候选市场。此项工作必须在省级农业、商务、税收、质检四个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且必须联合行文统一上报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对于不按上述要求上报的,我部等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工作机制与要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参与,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认定或推荐农业部定点市场和符合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及纳入地方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有关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从维护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出发,积极与有关部门一道,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确保这一工作的有序性。评选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做好各申报市场详细的条件测评等基础性工作,搞好实地考察、评估,客观真实地反映市场状况和管理水平,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对于不符合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及未纳入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得认定或推荐,确保这一工作的科学性。要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坚决杜绝评选过程中的形式主义,谨防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确保这一工作的严肃性。 
  五、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编制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履行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等相关职责,切实贯彻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农市发〔2002〕6号)和《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5〕12号)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深入贯彻《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经贸〔2002〕2668号)精神,落实多渠道投资、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各地如果编制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现行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总体要求,在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框架内编制,可作为专题规划予以安排,以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科学合理。 
  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市场发展处联系(电话:010-64193147)。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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