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县立高级中学学生重修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教中字第093057067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教中字第093057067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为办理台北县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县立高中)学生重修事宜,依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县立高中学生重修方式以修读下一年级开设之课程为原则,必要时,得考量课程性质、实际情况选择专班重修或自学辅导方式为之。

以前项专班重修方式,由学校开设专门班级者,其开班之重修学生人数以二十人为原则,但学校得视实际需要及经费许可条件,调整开班人数。

三、县立高中学生上课、面授指导时数及开课、自学期间依下列之规定:

(一)专班重修:重修各科目,除上课时数不得少于原应修课节数之四分之一,且其开课时间至少应达三星期以上外,由学校视实际需要订定之。

(二)自学辅导:重修各科目,重修学生自学期间应达三星期以上,其面授指导时数,每一学分不得少于二小时。

四、县立高中学生重修之办理期间,由学校视实际需求订定之。

五、第三点各款重修之成绩,其采计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重修学生依学校规定完成学年重修课程者,学校应办理成绩评量,经评量成绩及格者,该学年度各学期均授予学分;仍不及格者,依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重修专班及自学辅导各次成绩评量所占比率由各校自行订定之。

(三)重修专班及自学辅导成绩登录,依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各款之规定办理。

(四)转学生学分依各校规定抵免后,应重修之科目以参加学年重修专班,或自学辅导补足之。

六、收费基准:

(一)重修每学分以收取六百元为原则,惟学校得依开班基准人数及每学分实际上课节数订定收费级距。

(二)延修学生缴交重修学分费如超过当学年度三年级学生学杂费缴交数额,则以三年级学杂费数额为上限。

(三)已享杂费优待补助者,其重修学分费不再补助,惟低收入户子女必要时,得由学校在经费许可条件下,免收其重修学分费。

七、经费支出:

(一)各项收费须纳入年度预算内编列。

(二)重修授课钟点费,于上课期间开课依「中等学校兼代课钟点费支给办法」办理;于课后或寒暑假期间开课,依「台北县县立完全中学暨国民中学学生课后辅导及寒暑假学艺活动实施要点」办理。

(三)学分费以支用教师钟点费及教材、讲义、行政费等费用为主,教材、讲义、行政费等费用以不超出收费总额百分之三十为上限;如收费不敷使用,应以支付教师钟点为优先。

八、本要点溯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