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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业排灌电量执行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 2005-11-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5]302号

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非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电量执行电价问题的请示》(池价服〔2005〕128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农业排灌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非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即非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电价在农业生产电价的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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