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9)235号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交(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四 条的规定执行。
此复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