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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 2005-11-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企业家协会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5]28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企业家协会: 
  为了适应在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要方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对加快和谐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和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要求,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谋经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推动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双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各负其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作用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各地要认真贯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1993]301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尤其要抓好改制企业和新建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已经建立企业调解组织的,要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其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因为改制而弱化的,要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起来。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要配备素质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调解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制度完善,正常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原则上河北省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四落实。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30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2名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确有困难的,可配备兼职调解员。 
  三、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以县(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为依托,组成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个体协会等,在开发区、乡镇、街道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个乡镇要全部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实现乡镇区域性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逐步形成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对本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现有数量、工作现状、工作条件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2006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和调解组织工作情况列表,分别归口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表样见附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总结以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加快和谐河北建设不相适应的局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可选派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到所在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兼职,指导、帮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活动。 
  为妥善解决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经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协议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与支持和帮助。 
  四、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明确部门分工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对法律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的协调指导作用,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发挥自身业务优势指导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使劳动争议基本上都能在基层得到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各级企业家协会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依法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影响本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确定预防、解决方案和措施;各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互通信息,齐心协力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例会制度、分析报告制度、预警预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要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对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及时邀请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处理,以尽快化解矛盾。 
  五、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健全信息预警网络。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信息通报协调制度;本系统上下级之间劳动争议调解信息、案例分析等情况的传递、反馈制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统计报表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各设区市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信息定期分析、报告、评估制度,对本地发生的劳动争议至少每季度汇总分析一次。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苗头。 
  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改革思路,探索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要通过培训考核,调整充实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扎扎实实地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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