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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无进口证明机动车、走私车以及非法拼(组)装车能否办理牌证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28 生效日期: 1999-04-2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9)108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利用诈骗款项购买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归还事主后如何处理的请示》(〈广〉公交传(1999)43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规定,对进口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办理核发牌证手续;对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汽车、无进口证明机动车和非法拼(组)装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缉私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国家指定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
  因此,对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进口证明机动车、走私车以及非法拼(组)装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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